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隐瞒婚姻同居生子构成重婚获刑七月

发布时间:2023-05-14 07:57:48来源:网络转载

□ 本报记者   黄辉

  □ 本报通讯员 王天星

  男子隐瞒已婚与他人同居生子,且以夫妻名义生活,是否构成重婚罪?近日,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刑事案件,一审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。

  法院查明,刘某与原配周某结识相恋,并在吉水县阜田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,婚内育有二子。此后,刘某独自前往广东省中山市工作,并称自己已离异。工作期间,刘某与徐某相恋,二人同居后生下女儿刘小某。此后,刘某与徐某长期在中山市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,彼此以夫妻相称,虽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,但双方亲友均认为其二人为夫妻关系。2022年10月,刘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,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。

 

 

  法院认为,被告人刘某尚未与周某解除婚姻关系,又与徐某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小孩,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,其行为触犯刑律,构成重婚罪,应予惩处,依法承担与其罪责相适应的刑事责任。考虑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、量刑情节,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  法官庭后表示,对于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,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公布实施以前,依据《婚姻登记办法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,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,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;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公布实施后,没有配偶的男女,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,按同居关系处理。

  根据刑法规定,有配偶而重婚的,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具体在本案中,被告人刘某在已婚的情况下,又与他人发生同居关系,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,遂依法被判定为重婚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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